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提升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促进成果转化、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和提高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强化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平台是指申报或获批建设的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研究中心(基地)、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
第三条 获批建设或申报的科研平台应本着“合理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做强做优”的原则进行建设。学校鼓励各学院整合资源、并依托优势学科培育科研平台,鼓励校企联合共建等。
第四条 学校对获批建设的科研平台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科研平台进行经费资助。
第二章 科研平台培育和建设
第五条 科研平台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培育建设:
1.一般应依托优势或特色学科,鼓励跨学科交叉。
2.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
3.有学术造诣较高、富有开拓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
4.具有承担和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任务的能力,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比较充足。
5.一般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实验场所和较充足的实验仪器设备。
6.学术氛围好、学术交流活动开展较好。
第六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原则上由我校正式在职人员担任,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可聘请校外同领域知名专家担任科研平台负责人或名誉负责人。
第七条 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应符合上级部门对相应平台要求的申报条件,且须经过充分论证。
第八条 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申报程序为:依托学院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科研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向上级平台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第九条 获批建设的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1.科学制定平台建设规划;建设规划经科研处上报平台主管部门。
2.落实平台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发展规划。
3.按平台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组建、健全组织机构和学术委员会咨询机制。
4.按平台建设要求制定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
5.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阶段考核和建设期满考核。
第三章 科研平台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科研处是科研平台的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平台的审核、规划、建设、评估检查等业务性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一般应依托相应学院,以利于工作开展。独立设置的科研平台除外。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一般不与行政级别挂钩。科研平台可以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科研平台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科研平台负责人应在科研处备案。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因退休、调离学校等原因不再履行负责人职责,科研平台和依托学院应按照遴选程序重新遴选负责人。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平台的业务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为:
1.制定本平台规划,实施平台的科研发展规划,全面落实相关业务工作。
2.制定本平台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3.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依托学院,提出各研究室负责人选;聘用研究室研究人员。
4.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5.负责向学校或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论证本平台建设发展规划,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评议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指导和开展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7-15人,其中本单位任职的学术委员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平台学术委员会组成由学校审核,并由学校下达正式文件。
第十七条 学校对发展较好的省级以上重点科研平台可以设置专职秘书岗位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岗位。专职秘书负责协助科研平台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专职科研岗位用于引进和聘任本领域的高水平优秀人才,强化研究力量。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要切实加强运行管理,每年年终上报工作总结,相关材料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可根据工作需要刻制公章,按照学校公章管理规定办理刻章有关手续,加强公章管理。对外开展科技合作等业务往来,须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的所有资产均为国有资产,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共建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文件管理无形资产。依托平台的科研成果须署名科研平台名称,同时可署名所在学院名称。科研成果署名是科研平台考核评估成果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获得的科研经费按《ok138cn太阳集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院政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平台对外开展技术合作、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时,必须通过审计处、科研处、财务处审核,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科研平台无权单独对外签订各类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进行过程管理。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的依据是科研平台制订并备案的建设目标与发展规划,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科研平台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科研绩效增长情况和学术水平提升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对科研平台运行经费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科研平台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省部级科研平台设立专项建设经费。专项建设经费由学校根据建设计划统筹优先支持,主要用于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改善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获批建设的省部级科研平台按年度拨付日常运行经费,拨付标准为:河南省科技厅立项的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个支持20万元/年,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的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每个支持10万元/年。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每个支持25万元/年,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每个支持20万元/年,省重点社科研究基地和河南省科技厅立项的软科学研究基地每个支持10万元/年。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每个支持10万元/年专项建设经费。
第二十八条 外拨平台建设经费须按上级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支出。学校拨付的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小型仪器及办公设备购置、重要学术活动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图书资料、高水平论著出版费以及日常办公等。
第二十九条 科研平台经费使用报销,须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